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、法规及方针、政策;协助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;拟订全区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;参与制定全区商务发展目标及考核办法;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,研究经济全球化、区域经济合作,加快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,进一步提高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层次和水平,促进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和流通体制改革。
(二)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;指导、推进流通企业改革、商贸服务业、社区商业建设和发展;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;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、商业特许经营、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;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、措施,并做好相关推进、管理工作。
(三)拟订全区内贸发展规划,组织、指导、促进城乡市场发展;研究提出国内外资金投向本市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,参与对全区重点商业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监督管理;负责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、商业体系建设工作,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,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。
(四)组织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;拟订规范市场运行、流通秩序的政策;指导并开展全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;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,指导商业信用销售,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,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五)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;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;调查分析商品供求信息,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,按要求负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。
(六)负责全区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;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;负责上报经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上报工作,负责加工贸易业务审核;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上报工作;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,推进贸易便利化,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,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。
(七)执行国家、省对外技术贸易、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;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,按分工承担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,依法监督全区技术引进、设备进口、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。
(八)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(含区域、自由贸易区)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;参与处理国别(地区)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,建立和发展与国(境)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,负责经贸活动的外事管理、联络和接待工作。
(九)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;协调上级部门反倾销、反补贴、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;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,组织产业损害调查,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,参与开展反垄断调查。
(十)指导、协调全区外商投资工作;参与拟订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;依法核准、报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;指导全区投资促进工作,参与组织全区重大涉外经贸促进活动,规范对外招商引资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;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;监测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等运行情况,受理、协调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与纠纷,配合相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。引导全区加工贸易加快转型升级。
(十二)牵头实施“走出去”战略;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,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,依法管理、核准、报批、监督对外投资、对外承包工程、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等工作;负责全区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国际多(双)边对本市的援助和赠款,完善全区对外经济合作的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。
(十三)贯彻实施国家、省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、政策,指导本区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贸易工作,协调港、澳、台商投资管理工作,组织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活动。
(十四)协调检验检疫、海关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银行、外汇、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。指导有关商会、协会、学会的工作。
(十五)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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